公投,搞什麼?

2018-12-16

11/24是今年的大選日,而除了九合一選舉外,公民投票各案也是所眾人關注的,以下@法律菜鳥先帶各位讀者快速瞭解下到底有哪幾案,及這些公投案究竟有沒有通過! 



根據公投法§2第2項,法律複決、立法原則創制、重大「政策」創制或複決,皆可以成為公投案件,故本次公投案的位階,應屬於法律層次。

而這次10個公投案中,較具爭議的10~15案(關於同性婚及同志教育)當中,第10案的提案人,下一代幸福聯盟(下稱下福盟)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在個人臉書專頁寫道

公投不可否認是直接民主的展現,但其位階絕不可能超過憲法。非營利組織,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亦作成更詳細的報導


而在12/2時,游先生又在其臉書轉發段宜康委員在立院質詢的相關新聞,並寫道,若婚姻是人權不能公投,為何中選會通過審查成案?若婚姻是人權不能公投,為何14案可以公投?

以下菜鳥用我弱弱的法律知識為各位解釋:

不知道各位讀者們曉不曉得,公投法在去年(106年)在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的主導下大修過,其中有幾項重大變革,

1.提案門檻從原先的0.5%,調降為0.01% (由98,785人降為1,976人)

2.連署門檻從原先的5%,調降為1.5% (由987,853人降為296,356人)

3.廢除公民投票案審議委員會(從原先的實質審查,變為形式審查;下稱公審會)

4.投票權人年齡由20酌降為18

5.通過門檻由原先遭人詬病的*雙二一門檻,變為有效同意>有效不同意,且有效同意達投票權數1/4以上

6. 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改為中選會 


*雙二一門檻

舊版公投若要通過,大略計算如下:

今年投票權人(以18歲以上計算) 19,757,067

有1/2以上去投票→約9,878,534

有效同意票達1/2 →約4,939,267

兩個條件缺一不可,所以之前的幾次公投,對立方即鼓吹選民拒領公投票,使之不通過。


其中游先生提到的提案通過等問題,在106年12月12日之前的公投法,其中的公審會可依法審查提案內容,並決定是否予以交付連署。但在今年提出的公投案中,是用的是新版的公投法,廢除了公審會,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(中選會)僅能形式性的審查提案是否為該法第2條規定的事項、人數是否足夠等等,對於提案的內容,無法審查,否則恐有箝制人民直接民主的實施之虞。


註:1

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,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。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敘明

理由,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,並以一次為限,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:

一、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。

二、提案不合前條規定。

三、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。

四、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。

五、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。

註2:

全國性公民投票,依憲法規定外,其他適用事項如下:

一、法律之複決。

二、立法原則之創制。

三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。

註3: 參許玉秀大法官釋字645號的一部協同、一部不同意見書,頁13


今天菜鳥對公投案的兩個小疑點的解釋大概到這邊,以下是我本人對這次投票的小小看法:

這次共有10案公投案成案,和九合一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綁在一起,混亂的動線和冗長的排隊人龍遭受極大批評,甚至還有邊投票邊開票的問題產生,前幾日,以3000多票落選台北市長的丁守中在驗票時,發現多了300多張有效票。在丁守中一開始決定驗票之初,很多網友批評他「輸不起」、「沒風度」之類的話,但重啟驗票至今,多出了許多有效票,也令人對此次選舉的公正性感到疑惑。

但不管如何,我在此次的大選中,看到許多民眾頂著豔陽排隊投票,便覺十分感動,這不就是我們長久以來引以為傲的民主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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