罷工有理?—從法律角度看華航機師罷工

前一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華航機師罷工事件,評價十分兩極化。有民眾持正面態度,認為這些機師勇於站出來、對抗公司,為自己爭取更佳的勞動環境;反之,亦有人認為,這些機師挑在春節交通最為繁忙之際罷工,全然不顧旅客權益,十分過分等等。
今天 @法律菜鳥 先不探討此次罷工是否「合情」,而是從法律方面看,到底為什麼這些機師可以順利地進行罷工。
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(下稱勞爭法)中對於此類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[1]」定有2種處理勞資爭議的方法:調解、仲裁。
看到這,讀者們或許會有些疑惑,罷工屬於上面兩種中的哪一種呢?
勞爭法第53條第1項:「勞資爭議,非經調解不成立,不得為爭議行為;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,不得罷工。」
簡單來說,罷工是窮盡各種方法後,不得已所為之。
(所以不是調解,也不是仲裁喔!!!)
同法第54條第1項更規定:「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、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,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」
因此罷工,必須得由工會宣告,不能靠個別勞工而為。
綜上所述,罷工要合法,必須有這幾個條件:
- 勞資爭議調解未成
- 必須為調整事項
- 工會才可發起
- 工會會員過半數同意
[1] 《勞爭法》第5條第1項第3款: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: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。」→此次機師的主要訴求是改善疲勞航班、加派人手等等,所以是這類型的勞資爭議喔!
至於此次機師工會取得罷工權的過程,以一張圖呈現如下

其實工會早在去年8月就取得合法罷工權,只是當時大眾未注意到。
詳閱工會提出的訴求當中,有一項是「與工會達成協議之權益項目由會員專屬」,有民眾批評,這根本就是自私等等。但其實這項訴求是有跡可循的!
《團體協約法》第13條「團體協約得約定,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,進行調整。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,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,不在此限。」
這也就是所謂的「禁搭便車條款[2]
」。相較於資方,勞方處於弱勢,勞方的聲音若是不夠大,資方便不太容易會注意到這些聲音。抗爭成功後,若那些當初未一同參與的勞工,也和那些冒著被「點名作記號」風險的勞工,擁有一樣的勞動條件,豈不是會讓人覺得「我幹嘛去參加那些活動,反正我最後也可以有這些爭取來的優惠」。當然這其中所造成的同工不同酬問題則須另行討論。
[2] 立法理由:避免企業內團體協約簽訂後,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,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就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事項,進行調整,而導致勞工間不正當競爭,間接損及工會協商權及阻卻勞工加入工會
最近看了很多罷工相關的新聞,底下網友的留言也一併看過,很多是「薪水都那麼多了,還有那麼多休假、工時也不長,罷什麼工啊」、「遊覽車司機也很辛苦、工時也很長,怎麼就不罷工」這類。
機師這個行業,每次航行,肩上都負擔著幾百條人命,及其背後的幾百個家庭,精神壓力何其大。再來說說生理方面,長程航線(以飛往美國為例),美國與台灣時差約12、13小時,飛機落地後,他們必須克服時差(或許無法克服),進而獲得充足休息。我也看了一些現役機師的說法,生理時鐘短時間內是很難調整的,很多時候其實無法有足夠休息。
其實我認為,每份工作一定都有其辛苦之處,不能因為今天機師領很高的薪水,就全然否決他們勇於站出來、要求改善自己的勞動條件這個行為。
當你都不為自己的權益勇於站出來時,還有誰能幫你呢?